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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6/3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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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一)参保对象: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参保登记及缴费:参保登记时携带本人户口簿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乡镇医保所办理,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元,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暂按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扣除二次起付线,未在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元、*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支付。异地就医报备-。

(四)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六)门诊特殊慢性病种为28种

其中Ⅰ类,9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慢性肾病(含慢性肾功能衰竭);(5)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6)地中海贫血(含输血);(7)血友病;(8)慢性肝炎;(9)肝硬化。

Ⅱ类,19种:(10)帕金森氏综合症;(11)精神病;(12)高血压病;(13)糖尿病;(14)结核病;(1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6)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7)慢性房颤;(18)心肌病(原发性);(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慢性支气管哮喘;(21)脑卒中后遗症;(22)癫痫;(23)重症肌无力;(24)血吸虫病;(25)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6)矽肺;(27)甲亢;(28)类风湿性关节炎。

门诊特殊慢性病(简称“门慢病”)起付线为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可报费用报销比例为60%(精神病病种按80%比例支付);门慢病实行定点管理,门慢病患者原则上选医院医院,(精神病患者如同时患有其他门诊特殊慢性病,可医院),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累计为10万元;Ⅱ类为元,参保人员同时患多个慢性病的,可申请办理两个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慢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叠加计算。门慢病每年审批一次,未经审批的,其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普通门诊统筹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外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为65%;在定点的区(市)中医门诊报销比例为40%。

(三)门诊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设封顶线,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区(市)中医门诊就医设置封顶线,封顶线为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60%,年为元,年为元。

(四)将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定点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标准为10元/次,其中:医保基金支付8元,个人自付2元;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标准为9元/次,其中:医保基金支付8元,个人自付1元。

三、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并采取了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两病”患者列入门诊用药保障对象。

(二)“两病”门诊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

(三)“两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年度内设置封顶线,年度内高血压元,糖尿病元,合并“两病”的封顶线为元。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凡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团体参保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全部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参保个人不缴费。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贫困人口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元,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5元。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居民医保*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承办大病保险公司按60%支付,贫困人口按65%支付。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与城乡居民医保合并计算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来源:余江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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