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直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
1.病种增加
省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由原有8种增加到53种,具体如下:高血压病、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死)、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肝硬化、慢性乙型病*肝炎、慢性丙型病*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肾脏病、肾病综合征、肾透析、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强制性脊柱炎、白塞氏病、系统性硬化病、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多发性硬化、癫痫、帕金森病、老年痴呆、精神障碍、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感染、湿性年龄相关性*斑病变、银屑病、心脏瓣膜置换或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器官移植术后、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髓系白血病、恶性肿瘤、甲状腺功能减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晚期血吸虫病、白癜风、肌萎缩、弥漫性结缔组织病、心脏冠脉搭桥术后、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增生性疾病。
2.待遇支付及限额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实行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分病种设置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同时患有治疗相关门诊特殊疾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增加病种限额的60%增加支付额度,具体病种由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另行确定。其中:同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死)两种及以上的,按增加病种限额的30%增加支付额度。门诊特殊疾病待遇限额详见下图。
3.就医管理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进行门诊治疗。同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需特殊治疗的门诊特殊疾病可增加1家定点医疗机构。每年1月份可以变更1次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待省医保中心开通定点药店后,可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定点药店进行购药治疗。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选择异地就医的,原则上应选择就医地门诊治疗,参保地短期逗留期间,可以临时选择1家参保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门诊治疗。
二、医保电子凭证
省直医保电子凭证于年6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
激活使用手册如下:
三、省直职工医保异地安置实现“掌上备案”
近日,国家医保局推出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我省省直职工医保在全省率先正式接入全国统一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平台。
省直参保人员可以通过